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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伊始,ECO氪体创始人骆达阐述了“守·望”的定义:“守”即守正,是以核心竞争力迎接冲击;“望”即瞭望,是看到体育产业更大的未来。年会上半场,围绕“体育大赛年”这一关键词展开。
北京冬奥会上,隋文静/韩聪组合夺得花样滑冰双人滑冠军。此次,隋文静带来了《女性,诠释体育力量》主题演讲。作为“焦虑型自律的终身学习者”的隋文静,仍在不断地学习和尝试,并通过自身力量为冰雪运动发展助力。隋文静以一位杰出女性运动员的视角,分享了她对未来体育产业的展望。
图片来源:主办方供图过去的一年,在大赛加持下,运动员的曝光度随之增加。越来越多运动员加入了内容创作的行列,与大家分享赛场外的自己。如何保持长期的热度,搭建个人事业,是运动员乃至体育行业需要思考的问题。ECO互娱负责人林君娴在《短视频,重塑体育行业的价值》演讲中,从数据与案例入手,剖析了ECO互娱体育经纪与体育MCN的业务架构。
她表示,近年来短视频让每项运动走向更广阔的大众,让体育文化遍地开花。体育内容的多维发展,也为运动员与运动领域达人带来了不小的价值提升。
年会下半场以“未来新趋势”为主题,嘉宾们就虚拟体育、AI技术等新兴议题分享经验、展望未来。
随着中超和CBA等国内赛事宣布回归主客场赛制,体育场馆这个城市体育血脉延续的重要载体,也将再度焕发生机。那么未来这些场馆究竟该如何利用?
图片来源:主办方供图体育建筑设计公司POPULOUS是卡塔尔世界杯卢赛尔体育场设计交付团队的重要一员。本届年会,POPULOUS董事、中国区执行总裁常雅飞,通过《大型场馆,从“活”下来到“活”得好》的主题分享,详细探讨了先进、运营成熟的大型体育场馆都有哪些成功的产品因素和价值标准。
在年会最后,举行了“氪体颁奖典礼”,共颁发了14个重量级奖项。其中,“年度最具商业价值路跑赛事”奖项授予杭州马拉松,“年度最具突破体育联赛”奖项授予PEL和平精英职业联赛……(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